新设公司在筹建期,营业执照还没下来,此期间公司发生的一些费用,如买固定资产,办公用品,租金等开具发票时发票抬头如何填写?
《公司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2005年第451号)第十七条规定,设立公司应当申请名称预先核准。
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设立公司必须报经批准,或者公司经营范围中属于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在登记前须经批准的项目的,应当在报送批准前办理公司名称预先核准,并以公司登记机关核准的公司名称报送批准。
第十九条规定,预先核准的公司名称保留期为6个月。预先核准的公司名称在保留期内,不得用于从事经营活动,不得转让。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所称有关的支出,是指与取得收入直接相关的支出。
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所称合理的支出,是指符合生产经营活动常规,应当计入当期损益或者有关资产成本的必要和正常的支出。
至于企业筹办期的结束以什么作为标志的问题,相关法规规定:以纳税人正式取得的工商营业执照上标明的设立日期为企业筹办期结束。
根据上述规定,未申请名称预先核准前发生的支出应属于投资者为投资项目发生的支出,可以作为投资方的合理支出,取得投资方为抬头的发票并申请税前扣除。
取得预先核准公司名称后,新设公司进入筹建期,发生的支出应取得抬头为核准名称的发票,并作为筹建期支出处理。
目前各地对于筹建期的界定并不完全一致,建议咨询主管税务机关所在地区筹建期口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