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增加会计人的免责条款,给会计人必要的保护
会计工作是单位价值信息的集中反映,处于单位的管理末端,开展会计监督有其必要性和合理性,但如职责权力边界界定不清,难以形成对等的责权利关系,出问题以后会计往往是连带追责对象。
会计监督不同于审计、纪检监督,但在单位实际经营中,存在会计监督权利弱化,而责任放大的情况。
2)增加管理会计的内容,明确管理会计的定位
财政部从2014年10月起发文《指导意见》加大管理会计的推广应用,设计“4+1”管理会计体系,发布《基本指引》、《应用指引》(征求意见)等。
管理会计在单位规划、决策、控制和评价等方面的作用日趋显著,重要性越来越突出。
管理会计在不断拓宽传统财务部门的职责和管理边界,需要单位组织机构的调整和职能的重新梳理。
3)有条件增加会计年度(自然年)自主确定的灵活性
会计决算(年、月)和国家主要法定假期重叠,不少会计人员在五一、十一及元旦等假期在加班中度过,错过家人的陪伴,影响近两千万会计人员的幸福感。
受会计年度和公司法的影响,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工作集中“1-4月”,而在淡季的时候审计需求锐减,不利于审计资源的平衡。
部分行业的经营周期和自然年度不匹配。
随着信息技术的发展,由公众公司自主选择会计年度的时机已趋成熟。
4)增加内部控制的内容,突出内部控制的地位和重要性
作为风险防范的前沿阵地,内部控制被誉为单位经营管理的“防火墙”,能够合理保证单位业务运营的合法合规、资产安全完整、信息真实有效、管理效率和效果、推动单位战略达成已成业界共识。
实务中内部控制由财务部门来推动,来自管理和业务的阻力较大,权威性不足。
现行会计法中无明确的内部控制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