考虑负所得税解决「在职贫穷」
来源:未知 2011-06-24 14:27:29| 查看:次 由最低工资立法引起劳资争拗和矛盾加剧,昨天到政府总部游行的工人,要求政府尽快立法,并把最低工资水平订于时薪三十三元,但这诉求显然会遭受雇主一方反对。事实上,靠最低工资立法并不能解决「在职贫穷」问题,立法只会令最需要援助的老弱工人生计更为艰难,甚至连就业机会都遭受剥夺。面对社会贫富分配不均的残酷现实,我们认为,政府应该认真考虑,透过所得税的机制改善社会资源分配的矛盾,协助有需要的低收入家庭,走出「在职贫穷」的困境。
最低工资立法带来不良后果,西方经济学家做了不少研究论证。本来,立法的原意,是希望使贫穷的劳动力得到起码的收入,但效果却适得其反,最需要援助的老弱的工人,偏偏陷入更糟的境况,因为他们很难在劳动力市场找到就业机会。事实上,在经济扩张期,劳动力市场以「卖方」为主,雇主一方在「利润与销售挂钩」的前提考虑下,对劳方的薪酬要求,会勉强接受,双方的矛盾还相对容易解决。然而在经济收缩期,劳动力市场以「买方」为主,雇主一方在「利润与成本挂钩」的前提下,很快大刀阔斧裁员减薪,劳动力在这艰难时期,生计变得雪上加霜,而最低工资立法便成为老弱一群工人的「催命符」。这显然不是社会希望看见的后果。
已故经济学家佛利民(Milton Friedman)所提出「负所得税」的构想,是透过所得税机制来解决「在职贫穷」问题,并且让受助的人还保持自食其力、努力改善自己生活的激励。这个方法的基本思路并不复杂,原理是透过税收机制,补贴穷人的收入,而补贴的数额,就是穷人未曾使用的所得税「减免份额」部分。举例来说,假设四口之家有五万元的税收减免,如果这个家庭的税前收入为五万元,便分毫不用交税。若收入高于五万元,扣除这免税额后,便需按收入以应缴的税率纳税。
但如果收入只得四万元,则一万元之数便成为「负应纳税收入」。在目前的税制下,这笔未使用的「税收减免」,对穷人完全没有任何好处,然而在负所得税制度下,贫穷的家庭将可得到按税率计算的补助,补助金额则按所定的税率计算;而负税率的厘定,则可考虑香港的情况分级和向下累进,使愈贫穷的人愈能得到生活所需的资源和协助。
可以说,负所得税制度既可确保最低收入,同时亦可避免福利制度的若干缺陷,因为援助的标准,是以「收入匮乏」为圭臬,这可以在申报表中清楚反映,而非以老年、残疾、单亲或失业等作给予援助的准则,虽然这些特征经常与贫穷分不开。目前综援计划所暴露的问题,是援助资金的分配准则和机制容易受到滥用,一些老老实实的穷人往往未能得到及时的救济,反而狡诈的人得到更多和逾份的金额援助,甚至有领取「综援」胜过工作的想法,完全依赖政府救济,弊端丛生。当然,亦有不少穷人自食其力,千辛万苦工作,唯恐领取「综援」的标签令子女抬不起头来。
向穷人源源免费供应鱼食,与停止救济,只教导穷人去钓鱼觅食,做法同样带有极端性。负所得税其中一个优点,是透过货币的形式,并以「收入」的客观准则、不以人格为标准向需要者提供支援,这样一来,穷困的人在贫乏之时得到援助,同时亦负起自己可承担的福利状况责任,保留自食其力的习惯和行为。如今贫富不均局面激发社会矛盾荡漾,劳资冲突加深,而最低工资立法,只会把最需要援助的人推向更艰难的境地,遭劳动力市场「弱肉强食」。因此,要真正解决问题,透过税收制度入手,不失为可行之策,值得政府认真考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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