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招聘广告撰写有技巧 量化条件要公示
来源:未知 2013-09-15 12:06:55| 查看:次如果企业的招聘广告撰写不当,企业就有可能在上面栽跟头。
招聘是企业用工管理的一个重要环节,越来越多的企业采用人才市场招聘和网络招聘方式。在招聘广告中涉及到录用条件的设计,录用条件缺失或设计存在缺陷,很可能在将来的纠纷中导致用人单位处于被动地位,出现举证不能的败诉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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很多人可能认为试用期内可随时、无条件的辞退劳动者,其实不然。法律明确规定:用人单位欲在试用期内辞退劳动者,必须证明劳动者不符合录用条件。其中最容易被忽视的关键点就在于“证明”以及“录用条件”,而这正是经常生纠纷的“祸因”。
为了防止企业支出不必要的解除合同的成本,企业应在录用条件设计上做好以下几方面工作:
首先,要对录用条件进行清楚、明确的描述。录用的条件一定要明确化,切忌笼统和抽象的描述,能量化的条件尽可能量化。
劳动合同法第39条第1项规定,在试用期间劳动者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因此,企业要想利用这一法律规定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就必须在招聘时对录用条件做出明确的规定。对录用条件一定要明确化、具体化,应把岗位要求是什么,怎么衡量是否符合岗位要求固定下来。“录用条件”可以通过规章制度、招聘公告、劳动合同等进行明确。
其次,要对录用条件事先公示。就是要让员工知道用人单位的录用条件,从法律角度来说,就是用人单位有证据证明员工知道了本单位的录用条件。公示可以采取以下几种方式:1、通过招聘公告来公示,并采取一定方式予以固定,为将来诉讼保留证据2、招聘员工时向其明示录用条件,并要求员工签字确认;3、劳动关系建立前,通过发送聘用函的方式向员工明示录用条件,并要求其签字确认;4、在劳动合同中明确约定录用条件或不符合录用条件的情形;5、规章制度中对录用条件进行详细地约定,并且将规章制度在劳动合同签订前进行公示,把规章制度作为劳动合同的附件。
最后,张律师强调企业应当注意在招聘广告中不应该包含比如性别、身高歧视、对乙肝携带歧视等,否则可能影响企业的社会形象或招惹不必要之麻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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