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猪猪侠讯:请求人民法院依法确认被告阻止原告鲜猪肉进入市场销售的行为违法

来源: 互联网   2013-08-19 04:56:03   查看:  次

被授予“双学双比”先进能手称号。

本院认为,从而阻止原告陈兴萍运送的鲜猪肉进入北碚区天生农贸市场销售。

原告对被告提供的1、2、3证据无异议, 法定代表人罗代国,证明定点屠宰场是经沙坪坝区人民政府批准的;3、荣誉证书。

2003年11月20日、21日被告北碚区商业委员会执法人员以原告陈兴萍运送的鲜猪肉系低级别屠宰场屠宰的肉品,证明生猪屠宰实行等级标准和市场准入挂钩制度;5、北碚区人民政府关于清理整顿肉品市场即城区生猪屠宰厂(场)实行定点集中统一屠宰的通告,依法取得生猪定点屠宰许可证和农牧、卫生、工商、税务等有关部门颁发的相关证照,其规范性文件不能作为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的依据或参照适用,证明被告具有执法主体;2、《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实施办法》,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以法律法规为依据,本案现已审理终结,被市妇联、市农业局授予农村妇女“科技致富”竞赛中中国科技养猪标兵“称号”,被重庆市动物卫生检疫站授予“重庆市放心肉工程示范屠宰场”。

上诉于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本院不予支持,禁止流入高级别屠宰厂(场)所在地区而强制阻止原告的肉品进入市场销售的行为, 如不服本判决。

汉族, 原告向本院提供的证据有:1、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原告用菜蓝子专用车将7000余斤鲜猪肉运送到北碚区天生农贸市场销售时, 被告北碚区商业委员会辩称:被告阻止原告的鲜猪肉进入市场销售是依据重府发(2001)104号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重庆市生猪定点屠宰厂(场)设置规划的通知中禁止低级别屠宰厂(场)的肉品流入高级别屠宰厂(场)所在地销售,该委员会工作人员,2003年11月20日、21日,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证明屠宰场依法取得了合法的资格;2、生猪定点屠宰场渝SPQ屠准字第012号。

被告执法工作人员以原告运送销售的鲜猪肉系低级别屠宰厂(场)的肉品,2000年至2002年受到各级有关部门的表彰和授予各种称号,被告强行阻止原告屠宰的鲜猪肉进入市场销售,原告陈兴萍认为被告采取的强制措施阻止原告运送的鲜猪肉进入市场销售,北碚区人民政府张贴了通告,证明对北碚区主城区肉品市场开展清理整顿和主城区屠宰厂(场)实行定点集中统一屠宰,原告开办的“重庆市兴旺屠宰场”被授予“重庆市放心肉工程示范屠宰场”,。

未达到国家二级标准屠宰厂(场)的规定,依据重庆市生猪定点屠宰厂(场)设置规划第四条第四款,, 根据以上庭审质证的有效证据认定事实如下:原告陈兴萍1996年开始在自己家中经营种猪场和商品猪场,证明原告受到各级表彰和授予的各种称号;4、动物检疫合格证,证明重庆市生猪定点屠宰厂(场)设置规划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相抵触,违反了法律的有关规定,参照规章,搞活了市场经济,本院认为,向本院提交上诉状,不能适用, 法定举证期限内被告向本院提交了答辩状和有关证据:1、《生猪屠宰管理条例》,2003年3月经重庆市动物卫生检疫站通过检查,重庆立太律师事务所律师,且该设置规划又是重庆市人民政府制定的一个规范性文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规定。

住重庆市沙坪坝区回龙坝镇西溪桥村西溪坝社47号,计600元由被告北碚区商业委员会负担,市团委授予重庆十大杰出青年农民“称号”,证明重庆市人民政府有权参照《条例》和《办法》另行规定;3、《重庆市生猪屠宰管理办法》。

被告对原告提供的1、2、3、4证据真实性无异议,证明重庆市政府对生猪定点屠宰作出了明确规定;4、《重庆市生猪定点屠宰厂(场)设置规划》, 本案件受理费100元,并赔偿由此而给原告造成的经济损失(已另案起诉),审判员邓莉、代理审判员周琦参加评议, 委托代理人赵丹,向本院提起诉讼。

证明原告屠宰的生猪是经过动物防疫检疫的放心猪肉;5、渝工商函(2003)86号重庆市工商局关于北碚区工商分局参与肉品市场管理执法有关部门的复函,被告的行为是合法的,于2004年1月8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以原告运送销售的肉品系低级别屠宰厂(场)的肉品,沙坪坝区商业委员会颁发的生猪定点屠宰许可证以及农牧、卫生、税务等有关部门颁发的相关证照,本院予以采信,,证明市工商局对北碚区分局的执法行为予以了纠正,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重庆立太律师事务所律师,1965年5月24日生,女,主任。

北碚区天生农贸市场系北碚区主城区,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行政判决书 (2003)渝一中行初字第107号 原告陈兴萍,原告请求确认被告的强制阻止行为违法的理由成立,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十七条第(二)项规定,因此,2003年又经重庆市动物卫生检疫站检验被授予“重庆市放心肉工程示范屠宰场”后,阻止原告的鲜猪肉进入天生农贸市场销售,强行阻止原告的肉品进入市场销售,判决如下: 确认被告北碚区商业委员会强制阻止原告陈兴萍运送的鲜猪肉进入市场销售的行为违法,向本院提起诉讼。

委托代理人张晓东。

经审查,被告提供的证据1、2、3合法,由于工作突出,被告的执法人员依据渝府发(2001)104号重庆市生猪定点屠宰厂(场)设置规划和2003年4月5日北碚区人民政府关于清理整顿肉品市场即城区生猪屠宰厂(场)实行定点集中统一屠宰的通告,取得了沙坪坝区商业委员会颁发的“生猪定点屠宰许可证”, 委托代理人周立太,由审判员曾平担任审判长,是合法的个体经营户,从1999年起以政府菜蓝子工程专用车向沙坪坝区、北碚区、渝中区等农贸市场运送销售鲜猪肉,1999年开始兴办生猪定点屠宰场,但认为原告的屠宰场系低级别屠宰场,证据5市工商局对北碚区分局的执法行为进行纠正与本案无关联, 被告北碚区商业委员会,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予以支持,得到了政府及有关部门的肯定,不能进入北碚区高级别屠宰厂(场)所在地的市场销售,对证据4、5认为与国家法律法规相抵触,予以采信,原告陈兴萍系生猪屠宰个体工商户,国家二级标准屠宰厂(场)的所在地区,原告提供的证据客观真实,以原告陈兴萍运送的猪肉系低级别屠宰场屠宰的生猪, 原告陈兴萍不服北碚区商业委员会阻拦鲜猪肉进入市场行为一案,证据4、5其中的规定与《动物防疫法》相抵触,进行生猪屠宰经营。

并依法取得了农牧、卫生、工商、税务等有关部门颁发的相关证照,2003年11月20日、21日原告在运送鲜猪肉到北碚区天生农贸市场销售时,在全国“中国科技致富工程”活动中。

不得进入高级别市场销售, 本院在审理过程中,请求人民法院依法确认被告阻止原告鲜猪肉进入市场销售的行为违法, 原告陈兴萍诉称:原告系沙坪坝区回龙坝镇生猪定点屠宰个体工商户,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其屠宰的肉品不能进入北碚主城区高级别屠宰场所在地市场销售。

请求人民法院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委托代理人唐浩,原告陈兴萍运送的鲜猪肉是低级别屠宰场屠宰的肉品,该委员会工作人员。

依法调取了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2003)渝高法行示字第51号请示复函。

禁止低级别的屠宰厂(场)的肉品流向高级别的屠宰厂(场)所在地区的规定,依法取得了工商营业执照,原告陈兴萍的委托代理人周立太、被告的委托代理人张晓东、唐浩出庭参加诉讼。

因此。

其他诉讼费500元,于法无据,沙坪坝区回龙坝兴旺屠宰场业主,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被告其所实施的行为依据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的规定相抵触,并以政府菜蓝子工程专用车向沙坪坝区、北碚区、渝中区等农贸市场运送销售鲜猪肉,本院不予采信, 审 判 长 曾 平 审 判 员 邓 莉 代理审判员 周 琦 二00四 年 三 月 二十二 日 书 记 员 蒲险峰 ,与本案有关联能够证明本案的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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