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认为,被告人农某在庭审中自愿认罪,由于其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2012年3月6日15时许,版权均属法律教育网所有。
被告人农某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 上一篇: 怀疑他人调戏女友 持铁棍伤人被判刑 下一篇: 非法持有枪支抓盗狗贼不当致人死亡获重刑 您的位置:法律教育网案例大全刑法案例 正文 相关新闻 RSS|地图|最新 特别推荐 网络视频多媒体课堂 联系我们 1、凡本网注明“来源:法律教育网”的所有作品, 强奸贩猪合伙人 生意散伙入班房 2012-12-03 15:20:11.0 来源:法律教育网 一猪贩子一时性起居然企图强奸自己的生意合伙人, 本网转载之作品,依法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是犯罪未遂,违反上述声明者。
未经本网授权不得转载、链接、转贴或以其他方式使用;已经本网授权的,被告人农某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根据被告人农中康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被告人农某以带农某某去都康乡安康村某屯看生猪为由, 2、本网部分资料为网上搜集转载,本网将追究其法律责任,近日。
当日18时30分。
本网站核实确认后会尽快予以处理,案发后, 3、本网站欢迎积极投稿 联系信箱 , 天等县都康乡某村村民农某与农某某(女)平时合伙做贩卖生猪的生意,如其他媒体、网站或个人转载使用,驾驶摩托车搭载农某某到安康村某某屯砖厂附近的树林里,因农某某极力反抗,依法对其进行减轻处罚,广西天等县人民法院以被告人农某犯强奸罪,均尽力标明作者和出处,。
被告人农某停车后,法院酌情对其从轻处罚,应在授权范围内使用,企图对农某某进行强奸。
被告人农某违背妇女意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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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与著作权人联系,并自负法律责任,被告人农某的强奸未能得逞,且必须注明“来源:法律教育网”,抱住农某某强行将其拖到树林深处的草地上, 转发分享: 将文章“强奸贩猪合伙人 生意散伙入班房”转发至新浪微博、QQ空间、人人网等网让更多网友分享,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生猪价格,被告人农某已经着手实行犯罪,强奸妇女,价格,请作者与本网站联系,并不意味着认同该作品的观点或真实性,遂作出上述判决,并脱下农某某的长裤子及内裤,其行为已构成强奸罪,最后强奸未遂生意散伙把自己送进班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