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和环境保护部日前联合发出通知,要求到2015年6月底前,我国各省(区、市)污水、废气主要污染物排污费征收标准将调整,同时实行差别化排污收费政策,为推动企业排污减排建立有效的约束和激励机制。
如何影响企业排污行为?
现行排污收费制度从2003年开始建立,已经实施11年之久。其中,污水类和废气类污染物排污费征收标准分别为每污染当量0.7元和0.6元。此次调整后,这两项标准将分别调整为不低于1.4元和1.2元,翻了一番。
“调整后的排污费标准,从成本测算看,更加接近于污染的治理成本。”环保部环境规划院副院长王金南说。
“实行了十多年的排污费‘打折优惠期’结束了。”环保部一位工作人员对记者说。2003年现行排污收费制度建立时,考虑到企业承受能力等因素,排污费征收标准按照仅相当于测算成本的一半征收。
“长年低于治理成本的排污费标准达不到激励企业减排的目的。”中国人民大学环境学院教授吴健说,此次调整排污费的最终目的是通过价格手段倒逼企业改变排污行为。
值得注意的是,此次调整后的仅是最低标准。国家鼓励污染重点防治区域及经济发达地区,按高于这一标准调整。
能否实现有效监管?
在调整征收标准后,排污费能否有效收缴?会不会出现一些污染严重的企业反而由于监管不力而“逃费”的现象?
“有效收缴是排污费制度实施的制度保障。排污费征收标准提高后,某种程度上企业的违法激励将更强,排污费征缴的难度也会增加。这对监管部门的能力提出更高的要求。”吴健说。
从目前看,我国对规模以上的大企业,排污费征缴率能达90%以上。但一些难以监测或分散的企业,征缴率还比较低。“地方行政干预影响排污费收缴率等非业务因素也不能排除。”环保部工作人员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