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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口六人团伙销售病死猪肉获刑

来源: 南海网   2014-08-06 15:36:40   查看:  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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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海口女子莫某花为首的六人团伙在海口私设屠宰点,加工病死猪肉在市场销售。8月6日,记者获悉,琼山法院以犯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判处莫某花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万元;分别判处另5名被告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
 

  法院经审理查明:2012年10月至2013年10月11日间,莫某花在没有依法办理营业执照等相关证件的情况下,私自在海口市琼山区滨江路某村开设猪肉屠宰点,主要屠宰加工死因不明的病死猪肉并在市场销售。在经营期间,莫某花雇佣被告吴某超、陈某负责运送病死猪,吴某影负责屠宰病死猪,蔡某蕊协助吴某影工作,有时还将部分病死猪肉拿到市场上出售。
 

  2013年10月11日上午7时许,莫某花以人民币20元向海口市丁村吴某兰收购一头死因不明的死猪,由吴某超将死猪运回屠宰点屠宰。同日10时许,被告人何某在海口市某种猪场,以人民币50元向张某宝(另案处理)购买二头病死猪,然后转卖给莫某花。由吴某超将二头病死猪运回屠宰点屠宰。当天12时许,海口市公安局琼山分局根据线索,查获该屠宰点。当场缴获疑似病死猪三头、猪排骨130斤、猪内脏70斤、猪皮等130斤及银行卡等一批物品。
 

  经海南省动物疫病诊断中心鉴定,在海口市琼山区滨江路的屠宰点查处的三头死猪为经典型猪繁殖与呼吸综合征病毒核酸阳性,确诊为患有“经典型猪繁殖与呼吸综合征(普通猪蓝耳病)”。
 

  法院认为,被告人莫某花、吴某超、陈某、何某、吴某影、蔡某蕊违反食品安全管理法规,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上述被告人的行为均已构成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应依法惩处。遂依法做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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