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短短3年的时间里,13名被告人竟然制售病死猪肉近4万公斤,引起当地群众恐慌。
7月22日,麒麟区法院对被告人王忠万等13人生产、销售死猪肉一案进行一审公开宣判,依法以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判处王忠万、叶嗣贞、杨爱等13名被告人有期徒刑一年至五年不等,并处罚金8000元到20万元不等。
图片来源:珠江网
无良商贩利益相扣环环连
据麒麟区人民检察院的指控,被告人王忠万自2010年4月至2013年7月先后从被告人付仕林等5人处收购病死、死因不明的猪,分别在沾益县盘江镇施家屯收费站其承租的房屋、被告人付仕林家、麒麟区南宁街道玛瑙巷其承租的房屋中私自对其收购的病死、死因不明的猪进行屠宰、加工成猪肉、猪油、筒子骨等。被告人王忠万与叶嗣贞、叶嗣辉兄妹将加工后的肉制品与符合安全标准猪肉进行掺杂,先后销售给经营过桥园米线店的杨爱、摊贩刘国林、“香有余”冷冻食品配送中心的荀关兰、“野山药火锅店”的董瑞金及在麒麟区南宁农贸市场销售肉制品的摊贩李红梅,几人又将买来的问题猪肉销售给他人。
在几名被告人购销过程中,刘国林共销售猪肉制品6000公斤,销售金额4万余元;荀关兰共销售猪肉制品2000公斤,销售金额为4万余元;董瑞金共销售猪肉制品200公斤,销售金额4500余元;李红梅共销售猪肉制品200公斤,销售金额3500元左右。在整个销售过程中,被告人叶嗣辉负责运输、送货。
另查明,2009年至2013年期间,王忠万因屠宰、经营病死猪肉两次被行政机关行政处罚。
流向市场有损健康危害大
据认定,2010年至2013年间,被告人王忠万从付仕林等人处共收购107余头死因不明的猪,共约9920公斤,之后经加工掺杂后销售给杨爱等几被告人再对外销售。
王忠万等13名被告人以牟取不法利益,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患,系共同犯罪。其中,从病死、死因不明的猪收购、加工、销售各环节,被告人王忠万、叶嗣贞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并且被告人王忠万收购病死、死因不明的猪107余头并加工成猪肉制品进行销售,在行政机关两次进行行政处罚后仍从事病死、死因不明猪的收购、加工和销售,情节严重,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付仕林等5人知道或应当知道病死、死因不明的猪不能上市交易而将病死、死因不明的猪出售给被告人王忠万加工销售,应予以相应的处罚。
食品安全是重大民生问题,也是当前群众反映强烈的问题。麒麟区法院依法对13名被告人依法严惩并进行公开宣判,旨在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依法严厉打击危害食品安全犯罪,扩大审判工作的社会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