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四川省达川区一养殖场因对外提供自行配制饲料受到查处,被处罚款2000元。
2013年11月5日至7日,达川区畜牧食品局执法人员在对养殖场进行例行检查中,发现江阳乡、三里坪街道办事处七里沟村等地的8家生猪养殖场饲喂的配合饲料粉料均由达川区三里坪街道办事处七里沟村的黎某养殖场加工提供。
11月13日,达川区畜牧食品局执法人员对黎某养殖场的饲料加工房进行了突击检查,查获当事人正在为三里坪街道办事处七里沟村四组杜某某养殖场加工配制中大猪配合饲料,并现场查获该批次饲料22袋、共计1000公斤。
12月9日,达川区畜牧食品局对当事人黎某涉嫌对外提供自行配制饲料的行为进行了立案处理。在立案调查过程中,当事人黎某对其对外提供自行配制饲料行为供认不讳。
2014年1月2日,达川区畜牧食品局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1月9日,达川区畜牧食品局对当事人作出了“责令立即改正、罚款200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当日,当事人黎某自行到银行缴纳了罚款。
相关法律法规链接
《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二款:养殖者使用自行配制的饲料的,应当遵守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自行配制饲料使用规范,并不得对外提供自行配制的饲料。
《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养殖者对外提供自行配制的饲料的,由县级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