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产销售病死猪肉70吨,判有期徒刑7年
来源:未知 2013-12-05 10:37:37| 查看:次
济南12月3日讯日前,一桩非法生产销售病死猪肉案件在菏泽市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4名被告人在近3年的时间里非法生产、销售病死猪肉70多吨,除供应本地市场外,病死猪肉还流向长沙、武汉、合肥、南京等外地市场。
2012年2月17日晚,一辆江陵牌轻型货车借着夜色的掩护,悄悄从河南辉县进入高速公路,一路驶向山东菏泽。在菏泽高速路口,货车被拦截检查,民警一开车门,发现车上满载的是17头已经变色发臭的病死猪。随着案件侦查的深入,一张涉及河南辉县、山东菏泽等多地,将病死猪肉经收购、加工、销售后供向菏泽甚至长沙、武汉、合肥、南京等地市场的网络逐渐显现。
法院经审理查明:自2010年以来,被告人牛某在河南省辉县市等地收购病死猪,分别销售给在菏泽市牡丹区经营屠宰作坊的被告人张某42572斤,交易金额7万余元;销售给被告人李某41760斤,交易金额6万余元。
张某、李某又从别处收购病死猪,一并进行加工屠宰分割包装后销售给在郓城县经营“天力冷库”的被告人刁某。其中,张某销售给刁某的病死猪肉共计133890斤,交易金额665000元;李某销售给刁某病死猪肉共计17900斤,交易金额83900元。上述猪肉除部分供应菏泽当地市场外,其余均被被告人刁某销往长沙、武汉、合肥、南京等地。案发后,公安机关仅在冷库扣押刁某尚未销售的病死猪肉就高达7.96吨。
菏泽市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一审认为,被告人刁某、张某、李某、牛某明知是病死猪或病死猪肉,属不合格产品不能流向市场,仍予以生产、销售,其行为均已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鉴于病死猪流向市场社会危害性较大,且生产、销售伪劣产品历来是国家打击的重点,因此判处被告人刁某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40万元。其他被告人则分别被判处二至五年不等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被告人上诉后,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维持原判,目前案件当事人已被执行刑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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