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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市收购屠宰加工销售病死猪肉形成“非法利益链”

来源:中国养猪网 2011-06-07 16:32:04| 查看:

       曾经轰动浙江温州全城的“贩卖病死猪”案,于近日在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宣判。

  法院一审认定盛晓敏、陆和蓉、陆宝云等12名被告人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分处10年至1年不等有期徒刑,并分处100万至10万元不等罚金。

  病死猪肉制成各类熟食

  2010年5月,市民提供的一条关于病死猪地下屠宰场的举报线索,引起了“市长专线”的高度重视。随后,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和媒体记者展开暗访追踪,一条从收购、屠宰、加工到销售病死猪肉的“非法利益链”也随之浮出水面。

  有关部门查明,2008年至2010年5月期间,盛晓敏、陆和蓉、陆宝云等十二名被告人为谋求高额利润,将病死猪收购、屠宰、加工后,堂而皇之进入农贸市场,最后搁进了市民的“菜篮子”。在这条病死猪“非法利益链”里,有收购病死猪的,有进行非法屠宰的,有加工成品的,有市场销售的,有的甚至“身兼数职”,十二名被告人形成了一张错综复杂的利益关系网,他们共同将病死猪肉送上市民餐桌。

  经查,这些病死猪肉主要来自衢州各地及温州永嘉、瑞安等地,多为死因不明的病死猪。被地下屠宰场收购后,经屠宰加工,这些未经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检疫合格的病死猪肉又被销往猪肉加工场,加工成酱油肉、炸排骨、煮排骨等各类猪肉制品。

  随后,这些改头换面的病死猪被搬上鹿城、瓯海的农贸市场的某些熟食摊出售,价格通常比其他摊位便宜一点,以吸引客源。

  据数名被告人交代,病死猪肉的价格远低于市场价,猪肉加工场多以每市斤3元至3.5元价格购入,最低的甚至在1元左右,而新鲜猪肉的市场售价则为每市斤十几元。

  犯罪嫌疑人纷纷落网

  在不法商贩的集体行动下,死因不明的病死猪肉,就这样一步步流向了市民的餐桌。而在“非法利益链”被基本摸清后,相关部门立即展开行动。

  记者了解到,东窗事发后,犯罪嫌疑人闻风而逃。相关市领导先后作出批示,要求彻查此事。公安部门随即展开抓捕行动,犯罪嫌疑人纷纷落网。

  2010年5月20日,温州市动物卫生监督所查处了陆和蓉、陆宝云位于鹿城区上田东路的猪肉加工场,现场查获7.375吨猪肉。经鉴定,均系死因不明的病死猪肉。

  同日,温州市瓯海区经济贸易局查处了潘中胜位于瓯海区新桥街道旸湖西路的猪肉加工场,现场查获0.253吨死猪。经鉴定,均系病死猪。

  2010年6月3日,衢州市衢江区生猪屠宰执法监督检查大队查处了盛晓敏位于衢州市衢江区莲花镇五坦村的屠宰场,现场查获5.28吨死猪肉。经鉴定,均为检疫不合格的猪肉。

  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获刑

  2011年1月13日,鹿城检察院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对盛晓敏、陆和蓉、陆宝云等十二人提起公诉。鹿城法院审理后,于同年6月2日对十二名被告人进行公开宣判。

  法院经审理查明,盛晓敏、陆和蓉、陆宝云等十二名被告人销售病死猪肉金额在6万元至80多万元不等,其中盛晓敏涉案的销售金额最高,达80多万元。

  鹿城法院认为,被告人盛晓敏、陆和蓉、陆宝云等十二人在生产、销售食品过程中,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其行为均已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

  根据我国《生猪屠宰条例》、食品安全法、动物防疫法等相关规定,我国实行生猪定点屠宰、集中检疫制度,禁止生产、经营未经检疫以及病死、毒死或死因不明的动物肉类及其制品产品,同时产品质量法规定产品应当不存在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险,不得掺杂、掺假,不得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不得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

  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被告人生产或销售未经相关部门检验检疫的猪肉或猪肉制品,违反食品安全法和动物防疫法的相关规定,属于不合格产品。而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罪,是以“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患”为构成要件,而现有证据尚不足以证实本案造成上述危害后果,故对各被告人应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论处。

  法院综合考虑各被告人的销售金额、主次作用、立功表现等因素,对盛晓敏等十二名被告人分别处以10年至1年不等有期徒刑。获刑最高的盛晓敏被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万元,并撤销其二年六个月缓刑,合并执行有期徒刑十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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